十堰一家房地产公司在业主购房装修时,居然收取46户业主3万余元“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”。记者昨从市物价局获悉,已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,没收非法所得,罚款6万元。
去年11月,市物价局接到市民投诉,称车城南路俊景国际小区对业主收取电梯使用费。举报者称,该小区业主在购房领取钥匙时就开始缴纳物业费,但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却要收取业主“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”。物业工作人员的说法是,电梯是用来供居民上下楼的,而不是用来载物的。
经查,该小区为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。物业公司确实对正对装修的业主收取“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”,收据上盖的是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。经物价局查实,截至2014年1月8日,该公司对64户业主共收取30419元。
市物价局表示,物业或者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的物业费,就不能再收取所谓的“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”。调查完毕后,市物价局于2月17日送达《十堰市物价局责令退款通知书》,责令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退款通知书7日内清退上述价款,但该公司逾期没有清退。
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二条“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。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”的规定,属于价格违法行为。
根据相关规定,市物价局近日对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30419元,消费者要求退还时,由该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罚款6万元。